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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194号原告于某某,女,汉族,1986年10月出生,小学文化,山丹县农民。被告吴某,男,汉族,1987年8月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于某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邢 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建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