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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青商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江苏星源航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立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星源航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立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青商初字第00024号原告江苏星源航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工业园区青桐路73号。法定代表人张新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寒(受江苏星源航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徐建民(受江苏星源航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员工。被告珠海立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珠峰大道南1号(2号厂房)一楼A区。法定代表人聂建华。原告江苏星源航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源公司)诉被告珠海立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群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立群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星源公司诉称:自2012年2月开始,他公司与立群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由立群公司向他公司购买覆铜板,至2012年10月19日立群公司结欠他公司货款621315元,立群公司支付了187465.26元,此后,经他公司多次催要,立群公司又分两次共支付给他公司货款35999.74元,至今尚欠他公司397850元未支付。他公司多次催要,但是立群公司一直推拖。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立群公司立即支付货款397850元、利息损失4281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立群公司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星源公司与立群公司于2012年2月3月通过传真的方式订立买卖合同两份,约定由立群公司向星源公司购买不同规格的覆铜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为月结90天。2012年1月12日至2012年10月13日,星源公司共向立群公司供应了货款金额为621315元的不同规格的覆铜板。星源公司先后于2012年2月23日、3月20日、5月24日、6月13日、7月24日、8月20日、9月22日、10月19日分八次开具给了立群公司增值税发票8份,价税金额合计为621315元。由于立群公司仅支付了货款223465元,尚余397850元货款未付。为此,星源公司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立群公司支付货款39785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的按贷款年利率6.15%计算的利息损失42818元。上述事实,有合同2份、送货单13张,增值税发票8张和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星源公司与立群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立群公司向星源公司购买覆铜板后应当按约定支付相应的货款。星源公司提供的送货单、增值税发票证明了立群公司向其购买621315元覆铜板的事实。由于立群公司未能提供除星源公司自认已收到的223465元外的其他付款证据,立群公司应当对剩余货款397850元负给付之责。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为月结90天,而星源公司供货的最后日期为2012年10月13日,所开具的最后一张增值税发票时间为2012年10月19日,故星源公司主张立群公司应自2013年2月1日起计算贷款利息损失并无不当,可予采纳。因2013年2月1日至今已逾两年,星源公司主张贷款年利率按6.15%计算并无不当,可予采纳。星源公司仅主张剩余货款397850元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21个月的利息损失并无不当,可予采纳。故本院对星源公司要求立群公司承担剩余货款的利息损失4281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立群公司未能提供除星源公司自认的223465元货款外的其他付款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立群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懈怠,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珠海立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江苏星源航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97850元及利息损失42818元,合计44066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955元(江苏星源航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珠海立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江苏星源航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判员 张 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尹杰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