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支民初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常熟市和成纺织有限公司与姜贤东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和成纺织有限公司,姜贤东,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支民初字第00384号原告常熟市和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开发区南园区1幢。法定代表人张小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亚。被告姜贤东。委托代理人徐正芳。第三人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19号亿源世纪广场B幢1506。法定代表人陈美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晓丹,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常熟市和成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姜贤东、第三人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熟市和成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和成纺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和成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96元,由原告常熟市和成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一波审 判 员 焦林生人民陪审员 张仁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鸿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