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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薛执字第5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杨红、刘春阳等与王延和、张裕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刘春阳,刘春成,刘圣云,张菊平,王延和,张裕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薛执字第589-5号申请人杨红。申请人刘春阳。申请人刘春成。法定代理人杨红。系刘春成的母亲。申请人刘圣云。申请人张菊平。被执行人王延和。被执行人张裕俊。关于申请执行人杨红、刘春阳、刘春成、刘圣云、张菊平与被执行人王延和、张裕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2日作出、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薛民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9月22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于2011年9月28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延和所有的位于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仁街道办事处兴仁村房产一处(土地证号30**,地号07-09-21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华审判员 种衍华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郭依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