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中刑执字第00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罪犯袁小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的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小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刑执字第00576号罪犯袁小祥,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江北监狱服刑。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小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30000元。袁小祥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6月18日以(2012)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2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湖北省江北监狱提出罪犯袁小祥减刑建议,于2015年1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在湖北省江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提出,罪犯袁小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生产任务,并获得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三次。建议人民法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小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于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考核期间,获得一次季度表扬奖励、三次季度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同时查明,该犯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本次缴纳罚金11100元。本院分别在本院网站、湖北省江北监狱进行了裁前公示,公示期满均无异议。开庭审理时,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人员旁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所在分监区干警的讨论记录、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记录、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登记本、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本院公示核实无异的材料、人大代表证、政协委员证、相关人员身份证明、证人郭鸿凉、郝鹏的证言、庭审笔录、检察机关检察意见书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袁小祥实际执行刑期二年六个月以上,符合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的规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小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3年10月1日止),原判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30000元(已缴纳111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红卫审判员 赵 林审判员 刘为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如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