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粟建强、游胜强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粟建强,游胜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粟建强,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沅江市,现住中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游胜强,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上诉人粟建强与被上诉人游胜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粟建强在向本院提起上诉后,未向本院递交其在法定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单据。作为上诉人,粟建强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且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粟建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梁家伟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温宇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