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民一终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通榆县向海蒙古族乡七台庙村村民委员会,郭长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民一终字第3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通榆县向海蒙古族乡七台庙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陈德全,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魏旭,通榆县开通镇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长义,男,1963年出生,蒙古族,农民,住通榆县。上诉人通榆县向海蒙古族乡七台庙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郭长义草原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通榆县人民法院(2014)通法向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郭长义于2002年将其承包的草原交给上诉人另行发包,是否存在双方签订的草原承包合同解除的事实;上诉人将该草原另行发包到期后,是否存在与被上诉人继续履行原合同的依据和基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2014)通法向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通榆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王剑秋审 判 员 张春民代理审判员 刘 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和达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