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执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电气(集团)长江公司(苏州市吴中区)诉内蒙古山路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仲裁一案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电气(集团)长江公司,内蒙古山路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山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执字第929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沪一中执字第92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电气(集团)长江公司(苏州市吴中区)。法定代表人景凤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万红,上海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伟,上海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内蒙古山路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明镜,董事长。被执行人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起发,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山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夜光,总经理。申请人上海电气(集团)长江公司(苏州市吴中区)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山路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山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二○一四年十一月四日作出的(2014)沪仲案字第040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电气(集团)长江公司(苏州市吴中区)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110,093.7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39,681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上海山晟太阳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浦东新区XX镇XX街坊17/16丘的地块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现正在拍卖变现之中。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鉴于本案查封的被执行人上海山晟太阳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涉案土地正在拍卖变现当中,且被执行人名下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2014)沪仲案字第0402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方敏代理审判员吴军代理审判员张国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秦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解决的事项。2、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 敏代理审判员 吴 军代理审判员 张国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秦 嵘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