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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朱小玉与杨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玉,杨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483号原告朱小玉,女,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杨孝,男,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玉与被告杨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小玉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小玉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朱小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朱小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