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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经初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思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月泽、赵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思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月泽、赵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经初字第1652号原告秦皇岛市思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光银,总经理。被告王月泽、赵蕊。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思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月泽、赵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月泽、赵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月泽、赵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市思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月泽、赵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晓勇审 判 员  宋庆国代理审判员  卢小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党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