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经初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思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月泽、赵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思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月泽、赵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经初字第1652号原告秦皇岛市思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光银,总经理。被告王月泽、赵蕊。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思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月泽、赵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月泽、赵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月泽、赵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市思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月泽、赵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晓勇审 判 员 宋庆国代理审判员 卢小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党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