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九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祖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九初字第00140号原告祖某某,女,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委托代理人刘忠,系辽宁子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男,1970年7月8日出生,锡伯族,农民,住义县8。本院在审理原告祖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祖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祖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德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冯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