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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九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祖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九初字第00140号原告祖某某,女,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委托代理人刘忠,系辽宁子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男,1970年7月8日出生,锡伯族,农民,住义县8。本院在审理原告祖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祖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祖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德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冯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