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贺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贺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237号原告:李某,女。委托代理人:张展,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某甲,男。原告李某诉被告贺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日15日立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付贵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下半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同年年底共同生活,后补办结婚登记。婚后于××××年××月生育一子,取名贺某乙。由于双方婚前了解较少,致使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不问家人孩子的同时,到原告单位大吵大闹。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贺某丙由被告抚养。被告贺某甲答辩称:不同意离婚,其与原告李某认识结婚近20年,两人感情很好。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贺某甲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腊月举办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4日生于儿子,取名贺某乙。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15日以夫妻感情不合,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贺某乙由被告抚养。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感情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告李某、被告贺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并组成婚姻家庭,生育儿子,感情基础较好,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相体谅,夫妻和好尚有可能。因此,原告李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贺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200元,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付 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阮鑫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