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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园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强诉汪小虎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汪小虎,博罗县园洲镇鸿森翔服装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园民初字第71号原告李强,男,汉族,1975年1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曾义红,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小虎,男,汉族,1958年4月5日出生。被告博罗县园洲镇鸿森翔服装厂,住所地:博罗县园洲镇李屋村。投资人洪凤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诉被告汪小虎、博罗县园洲镇鸿森翔服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利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