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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郴北执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陈道清申请张家仁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道清,侯德发,张家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郴北执字第793号申请执行人陈道清,男。被执行人侯德发,男。被执行人张家仁,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4年3月5日作出的(2013)郴北民一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对申请执行人陈道清与被执行人侯德发、张家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侯德发、张家仁的存款(收益)309909.5元{其中判决书确定的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20000元,一般债务利息35666元[按借款本金500000元从2013年12月21日计算至2014年8月5日止共计75666元减去已付利息40000元(即被执行人2014年5月4日支付的52500元中扣除12500元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迟延履行期间利息50293.5元(从2014年4月18日分段计算至2015年2月10日止,以后另计),申请执行费39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晓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胡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