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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曾彬与贵州德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彬,贵州德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0262号原告曾彬,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25日,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贵州德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荔波县玉屏镇樟江大街12号。法定代表人邹添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彬与被告贵州德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彬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6元,减半收取1348元,由原告曾彬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