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芝民一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张少虎、烟台市莱山区嘉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烟台市莱山区嘉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华森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虎,烟台市莱山区嘉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华森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民一初字第365号原告张少虎,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韩波,山东楠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市莱山区嘉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莱山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孙宪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文胜、李韶磊,山东古名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华森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沟街8号。法定代表人杨云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波,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少虎诉被告烟台市莱山区嘉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华森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少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78元,减半收取为11839元,由原告张少虎负担。审 判 长 王仁桥人民陪审员 于永红人民陪审员 吕其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成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