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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任烈锋与张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烈锋,张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521号原告:任烈锋。被告:张丽娟。委托代理人:石海国,浙江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烈锋与被告张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烈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任烈锋负担,余款1250元退还原告任烈锋。代理审判员  刘新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赵中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