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任烈锋与张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烈锋,张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521号原告:任烈锋。被告:张丽娟。委托代理人:石海国,浙江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烈锋与被告张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烈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任烈锋负担,余款1250元退还原告任烈锋。代理审判员 刘新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赵中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