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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郴苏诉执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谢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郴苏诉执字第739号申请执行人谢某,男,汉族,1978年1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谢某,女,汉族,1983年10月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2008)苏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三梅银行存款2690元(含执行费5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69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小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肖旻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