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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民初字第1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宜州某银行与韦某甲、罗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州某银行,韦某甲,罗某甲,覃某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初字第1948号原告宜州某银行。被告韦某甲。被告罗某甲。被告覃某甲。原告宜州某银行与被告韦某甲、罗某甲、覃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宜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韦宜萍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潘立峰、人民陪审员韦彩铭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以被告已归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州某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9元,由原告宜州某银行负担。审 判 长  韦宜萍代理审判员  潘立峰人民陪审员  韦彩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