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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9-06-30

案件名称

昆明代文俊经贸有限公司与云南梦达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昆明代文俊经贸有限公司;云南梦达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204号原告昆明代文俊经贸有限公司。负责人代文俊,该公司总经理。住所:昆明市盘龙区颐华路**桃李家园南厢苑**。被告云南梦达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翠仙,该公司经理。住所;'>住所:昆明市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双龙街**v>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代文俊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梦达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代文俊经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代文俊经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代文俊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昆明代文俊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泳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文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