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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行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华忠(青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华忠(青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行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11号。负责人王保东,系该局党委副书记。被执行人华忠(青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区工业园艳阳支路。法定代表人徐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行审字第76号行政裁定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华忠(青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行政裁决一案,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行审字第76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涛代理审判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同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姚中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