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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义德与唐小琼、谭恢强、母华建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谭某甲,谭某乙,曹某某,曾某甲,曾某乙,康某某,母某甲,母某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79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谭某甲。被告谭某乙。被告曹某某。被告曾某甲。被告曾某乙。被告康某某。被告母某甲。被告母某乙。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谭某甲、谭某乙、曹某某、曾某甲、曾某乙、唐小琼、母某甲、母某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晏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谢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