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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调确字第7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孙兰平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X,王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7666号申请人孙X,女,1962年10月9日出生。申请人王X,男,1994年3月19日出生。2015年2月10日,申请人孙X、王X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6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1、夏利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X,发动机号:X)归孙X所有;2、轩逸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京X1,发动机号:X2)归王X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X、王X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6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孙X、王X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6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曲凌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润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