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驿民重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根成与浏阳市松柏鞭炮烟花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根成,浏阳市松柏鞭炮烟花厂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驿民重字第48号原告赵根成,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永辉,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浏阳市松柏鞭炮烟花厂。法定代表人刘家教,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彭金局,浏阳市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根成与被告浏阳市松柏鞭炮烟花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5年2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根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根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0元,减半收取2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胡志华审判员 梁中和审判员 朱文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方子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