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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中民三终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利民与被上诉人卫迎宣、原审被告牛占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中民三终字第3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利民,又名张小利委托代理人周冬梅,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卫迎宣原审被告牛占军,又名牛战军上诉人张利民与被上诉人卫迎宣、原审被告牛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卫迎宣于2014年3月7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张利民、牛占军支付其货款11470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做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张利民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张利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冬梅、被上诉人卫迎宣、原审被告牛占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张利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商 敏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