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新法马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余某勇诉谢某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新法马民初字第10号原告余某勇,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农民,住新丰县马头镇。委托代理人刘辉素,新丰县马头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平,女,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农民,住新田县。原告余某勇诉被告谢某平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某勇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余某勇承担。审 判 长 丘建阳审 判 员 陈北周人民陪审员 赵国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廖卫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