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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新法马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余某勇诉谢某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新法马民初字第10号原告余某勇,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农民,住新丰县马头镇。委托代理人刘辉素,新丰县马头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平,女,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农民,住新田县。原告余某勇诉被告谢某平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某勇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余某勇承担。审 判 长  丘建阳审 判 员  陈北周人民陪审员  赵国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廖卫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