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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通化瑞胜天文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辉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瑞胜天文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辉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137号原告通化瑞胜天文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鸿。被告辉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原告通化瑞胜天文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辉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辉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通化瑞胜天文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辉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0元,由原告负担1,050.00元,返还原告1,050.00元。审判员  刘长闻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于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