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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齐素晓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齐素晓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062号罪犯齐素晓,女,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郏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1日作出(2005)平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齐素晓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3日作出(2005)豫法刑二复字第14号刑事裁定,核准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平刑初字第5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齐素晓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于2005年6月29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齐素晓在执行期间,2007年7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1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5月29日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齐素晓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齐素晓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齐素晓与被害人胡某某于2002年离婚,但仍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2004年6月30日傍晚,齐素晓因怀疑胡某某有外遇,与胡在郏县茨芭乡烟站院内发生长时间争吵。次日凌晨1时许,齐素晓要求胡与其继续好好过日子遭胡拒绝,遂产生杀人之念,即从其经营的“金来超市”拿一把水果刀返回烟站院内,再次请求胡和好遭拒绝后,趁胡某某不备持刀先后照胡背部、胸部各刺一刀。胡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审理查明,罪犯齐素晓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3月、2013年9月、2014年3月、2014年8月累计表扬4次,2012年10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杨某某、许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齐素晓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齐素晓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26日起至2024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 杨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