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榆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祝桂英与耿仁秀、阮守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桂英,耿仁秀,阮守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榆民初字第13号原告祝桂英,女,192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梨树县。委托代理人陈军梅,女,196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耿仁秀,女,59岁,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阮守民,男,59岁,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原告诉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另50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郝利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