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庄执字第2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杨某、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某,杨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庄执字第2488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被执行人:杨某,男。被执行人:宋某,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赔偿款1274772.26元,诉讼费7234元、执行费15148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14年9月16日将被执行人宋某某入失信名单。因申请执行人唐某某及家人生活困难,本院通过司法救助程序,给予申请执行人司法救助金30000元。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