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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民一终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刘贤秀与路正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路正平,刘贤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民一终字第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路正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贤秀。上诉人路正平因与被上诉人刘贤秀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3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定于2015年1月12日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路正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弟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路正平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路正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荣国审 判 员  王林林代理审判员  徐笑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小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