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一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242号原告刘某某,女,1973年1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陶春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姜 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