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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6

案件名称

鑫荣时代国际货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与倍适(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鑫荣时代国际货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倍适(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75-2号原告:鑫荣时代国际货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卫惠,山东德衡(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干文淼,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倍适(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原告鑫荣时代国际货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倍适(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曹克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7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倍适(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所属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242860.7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解除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鑫荣时代国际货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的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解除对被告倍适(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所属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242860.7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曹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马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