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昌民一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赵森与李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森,李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一初字第631号原告:赵森,男,1978年8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李壮,男,1988年9月2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森与被告李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森于2014年11月2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森与被告李壮自行和解,债务履行完毕,纠纷已经解决,原告赵森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赵森负担。审 判 长  邓恒岩人民陪审员  王 宏人民陪审员  吕吉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齐永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