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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日开商初字第2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安洪金与胡伟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洪金,胡伟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日开商初字第281-1号原告:安洪金,居民。委托代理人:盛群,日照开发金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伟东,居民。原告安洪金与被告胡伟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洪金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伟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洪金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洪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洪金负担。审 判 长 范 蓉审 判 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李 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恒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