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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终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管祥平与任正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正亮,管祥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终字第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正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管祥平。上诉人任正亮与被上诉人管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8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曲波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歆鑫主审本案,与代理审判员徐晓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上诉人任正亮与被上诉人管祥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正亮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上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正亮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任正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曲 波代理审判员 徐 晓代理审判员 刘歆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彭晓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