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蒋本焕与朱厚开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本焕,朱厚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00085号原告:蒋本焕,女,1956年1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朱厚开,男,汉族,1960年9月25日,住安徽省金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本焕与被告朱厚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万永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