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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蒋本焕与朱厚开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本焕,朱厚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00085号原告:蒋本焕,女,1956年1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朱厚开,男,汉族,1960年9月25日,住安徽省金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本焕与被告朱厚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万永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