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兴平与被执行人刘新平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兴平,刘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郭兴平,男,1972年9月22日生,汉族,兴县交楼申乡郝家湾村村民。被执行人刘新平,男,1971年9月10日生,汉族,兴县蔚汾镇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兴平与被执行人刘新平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兴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5日向被执行人刘新平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0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新平的存款702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艳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鹏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