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胡谦峰与被告南京步步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谦峰,南京步步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商初字第96号原告胡谦峰,男,1973年4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飞,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步步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共和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谦峰诉被告南京步步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谦峰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步步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谦峰撤回对被告南京步步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2970元,由原告胡谦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孙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