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功执字第7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张学涛与杨红伟、雷书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涛,杨红伟,雷书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功执字第739-1号申请执行人张学涛。被执行人杨红伟。被执行人雷书勋。申请执行人张学涛申请被执行人杨红伟、雷书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的(2014)滨功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学涛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杨红伟、雷书勋给付124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红伟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学涛600000元,另申请执行人张学涛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学涛尚未受偿的债权为640000元以及调解约定的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的(2014)滨功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仇立昌代理审判员 姜传明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