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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能金与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能金,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272号原告:林能金,男,1941年2月9日,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华,男,1960年4月10日,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林能金与被告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能金在案件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能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992元,减半收取996元,由原告林能金承担。审判员  谢志民二〇一��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庄黎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