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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刑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二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2012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二诉(201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宝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张洪刚、王宏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月至6月间,被告人李某分别以自己或他人名义接收装有其从境外网站购买象牙制品的航空快件,并将象牙制品伪报为“塑料手镯、橡胶手链”,从青岛流亭机场海关、济南海关申报走私入境,后被当场查获。经鉴定,查获的象牙制品总重4.29千克,共价值人民币17万余元。为证明其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李某,宣读、出示了发破案及到案经过、证人刘某甲、马某甲等人的证言,运单复印件、进出境快件个人申报单、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鉴定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逃避海关监管,从境外走私象牙制品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具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或不作为犯罪处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明知象牙及其制品系国家禁止进口货物,为谋取非法利益,自2012年1月至6月,分别以自己或他人名义接收装有其从境外网站购买象牙制品的航空快件,并将象牙制品伪报为“塑料手镯、橡胶手链”等物品,从青岛流亭机场海关、济南海关申报走私入境,被查获疑似象牙制品48件。经鉴定均由非洲象或亚洲象上门齿(象牙)加工而成,总重4.29千克,共价值人民币17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3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青岛流亭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2012年1月20日,济南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查获从墨西哥邮寄进境的邮包一个,经鉴定为象牙制品,共6件,重量约为1.82千克,实际收货人为李某。2012年6月20日,流亭机场海关快件监管中心在对刘某甲委托中外运敦豪进口申报品名为“塑料手镯、橡胶手链”,运单号为8129520906的个人物品类快件进行查验时,查获类似象牙制品41件。2、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文件清单证实,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扣押涉案手镯21件,项链20件(白色骨质),象牙材质的工艺品7件。3、易贝网上购买象牙制品的记录证实,被告人李某从该网购买象牙制品的记录明细及部分截图的事实。4、快递单据原件及复印件证实,刘某甲代替被告人李某接收国际快递邮包的事实。5、济南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查验记录及相关单据证实,被告人李某两次从国外接收的包裹经查验发现疑似象牙制品的事实。6、邮箱往来记录及查验记录证实,被告人李某所购买的象牙制品的运单号为8129520906的国际快件,在李某的授意下,刘某甲以塑胶制品向海关申报的事实,及经海关查验,发现是疑似象牙制品的事实。7、被告人李某与刘某乙手机短信内容证实,2012年2月份,李某因害怕被查安排刘某乙到济南邮局提取国际快件的事实。8、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李某的身份情况。9、缴纳罚金收据证实,2015年2月3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由被告人李某缴纳的罚金人民币3万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张某为被告人李某注册两个英文网站,2012年1月被告人李某开始在网上购买象牙制品。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刘某乙帮被告人李某到济南取邮包3次,共取了18个邮包。被告人李某曾经告诉他取的邮包有一部分是象牙制品。3、证人刘某乙某证言证实,2012年5月,被告人李某让刘某甲帮助李某接收国际快件。过了几天,青岛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名叫马某甲的业务员称,其接收的快件因可能是象牙,海关要求检查,后海关工作人员给刘某甲打电话要求配合调查。4、证人马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28日受刘某乙委托收到一进口快件,运单号为8129520906,收件人为刘某乙。同年5月30日申报通关。海关经查验认定申报品名与实际物品不符,要求马某甲提供情况说明。马某乙与刘某乙联系,刘某乙通过电子邮件提供的情况说明:手镯21件,项链20件。后该快件交给海关。5、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月20日,济南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查获从墨西哥邮寄进境的邮包一个,邮寄单号为EE730418727MX,收件人是“xinfengtian”;2012年1月30日,济南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查获一个从美国邮寄的邮包一个,邮单号是CP84724101OVS,收件人是李某。上述两件邮包,都通知了收件人,但是没有人来取。(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某供述称:易贝网的账号由李某公司的张弛帮助注册。从2012年开始,李某从国外易贝网上购买象牙制品等物品,在易贝网上购买的牙雕和其他骨雕、瓷器的卖家都是来自境外,由境外邮寄的国际快件主要由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帮助提取。(四)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植物检测中心出具的动鉴字(2014)第155-1号鉴定报告证实,由流亭机场海关缉私分局送检的手镯21件、项链20件、香炉1件、人物雕刻(男)1件、人物雕刻(女)、灶台1件、牙球1件、片状雕刻品1件、人物雕刻1件,经依法鉴定为非洲象或亚洲象象牙制品。共计4.29千克,价值17万余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逃避海关监管,从境外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珍贵动物制品,共价值人民币17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所提李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所提李某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认罪悔罪,积极缴纳罚金,且经本院调查,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二、扣押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流亭机场海关缉私分局的违法所得,即检材编号2014-155-1至2014-155-9象牙制品4.29千克,共计48件,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维坚代理审判员  潘红燕人民陪审员  闫兴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的,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㈠犯罪情节较轻;㈡有悔罪表现;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处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