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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城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亓瑞道与亓明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亓瑞道,亓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城执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亓瑞道被执行人:亓明生上列当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1)莱城民初字第23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总标的额为26000元。本案立案后,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执结该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魁审判员 陈文堂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郑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