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民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宝国与灌云县下车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国,灌云县下车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民初字第00166号原告李宝国。委托代理人王团结,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灌云县下车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下车镇下车街。法定代表人高加鸿,该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国诉被告灌云县下车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宝国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灌云县下车镇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宝国申请对被告灌云县下车镇人民政府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宝国负担。审判员 王士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孔令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