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中商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济南永海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禹城市南街回迁小区第一标段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永海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禹城市南街回迁小区第一标段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德中商初字第16-2号原告:济南永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张庄路44号广友钢材市场6028室。法定代表人:李保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端利,山东高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46号国润商务大厦23层。法定代表人:武尚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禹城市南街回迁小区第一标段项目部。住所地:德州禹城市文化路南街回迁小区1标段。负责人:邹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永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禹城市南街回迁小区第一标段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偿还货款的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永海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禹城市南街回迁小区第一标段项目部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济南永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禹城市南街回迁小区第一标段项目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261元,减半收取13630.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630.5元,由原告济南永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郑卫华代理审判员 孔祥龙人民陪审员 蒙延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庄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