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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民初字第2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靳九海与黎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九海,黎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2240号原告靳九海,男,汉族,个体经商户,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七一路。被告黎洪,男,汉族,个体户。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长里扁村。现居住官庄镇李桥村。原告靳九海诉被告黎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靳九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靳九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俊凡代理审判员  王海燕人民陪审员  祁亚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于林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