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民初字第2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靳九海与黎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九海,黎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2240号原告靳九海,男,汉族,个体经商户,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七一路。被告黎洪,男,汉族,个体户。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长里扁村。现居住官庄镇李桥村。原告靳九海诉被告黎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靳九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靳九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俊凡代理审判员 王海燕人民陪审员 祁亚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于林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