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厦门路桥运通集团有限公司与刘明强、林文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路桥运通集团有限公司,刘明强,林文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2541号原告厦门路桥运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益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奡,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朱金炉,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明强,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英,福清市海口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文珠,女,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路桥运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明强、林文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路桥运通集团有限公司以经综合考虑为由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路桥运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97元按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撤回起诉再减半收取,计收取1449元,由原告厦门路桥运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基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卢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