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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刑二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韩X志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X志,姜X才,吴X冰,黑龙江省卓洋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刑二终字第18号原公诉机关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黑龙江省卓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乙烯化三南街。法定代表人韩X志,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X志,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卓洋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年7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大庆市公安局卧里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11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0月14日被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3日被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监视居住。辩护人姜彩熠,辽宁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X才,男,1952年5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庆市,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卓洋物流有限公司经理。2012年7月12日因本案被大庆市公安局卧里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11月14日因本案被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0月14日被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3日被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监视居住。辩护人孙丽,辽宁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X冰,女,1963年9月2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回族,大学文化,系黑龙江省卓洋物流有限公司技术员。2012年7月12日因本案被大庆市公安局卧里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11月14日因本案被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0月14日被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3日被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监视居住。2014年11月26日被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涛,黑龙江龙凤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左慧,辽宁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韩X志、姜X才、吴X冰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韩X志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3)龙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三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3)龙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发回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雪雁审 判 员  陈 浩代理审判员  闫冠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朱潇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