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刑执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侍如新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侍如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036号罪犯侍如新,绰号“小龙”,。罪犯侍如新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1月27日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2年1月13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射刑初字第000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侍如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撤销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08)射刑初字第0353号刑事判决书对罪犯侍如新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与前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6年11月11日止。2013年9月18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连刑执字第1068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11日止。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侍如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以来被批准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侍如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侍如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侍如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侍如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