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兴隆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与张国祥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隆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张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兴隆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法定代表人邓久国,局长。被执行人张国祥。本院在执行兴隆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与张国祥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0日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隆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兴文广)文罚字(2014)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腾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史利民 来源: